图书馆书刊,是国家的财产,爱护书刊是每位读者的职责。教育部《学校图书馆规程(修订)》第二十条规定“学校图书馆应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。对违反规章制度,损坏、盗窃文献资料和设备者,按照校纪、法规予以处理。”为此,制订本规则。 一、污损书刊赔偿 书刊污损严重,影响内容完整,按遗失书刊赔偿。 二、遗失书刊赔偿 书刊遗失,应以原价赔偿或用相同版本的同本图书赔偿。 (多卷书若原书以整套定价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按平均每册价格计算)
三、退赔 若在赔款后一个月内找回原书,可持原书到图书馆办理退赔手续。 四、盗窃书刊处罚 未办理书刊借阅手续,私自将书刊携出室外,一经发现,即被视为盗窃书刊行为,采取下列处罚措施: .追回盗窃的书刊,并处以每本 50 元罚款。 .责令其写检讨书张贴于外借室(阅览室)并存档备考。 .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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